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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1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夏贵宾、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贵宾,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明亮,杜娟,刘瑞平,明仲英,李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1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夏贵宾,男,198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乐寿镇田庄。法定代表人:明亮,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明亮,男,1980年2月7日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杜娟,女,1980年4月4日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刘瑞平,女,193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明仲英,男,195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李雅丽,女,195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献县。本院在执行夏贵宾诉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明亮、杜娟、刘瑞平、明仲英、李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夏贵宾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2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22450元减半收取11225元,由申请执行人夏贵宾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春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