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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1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占全与被告杨涛、李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全,杨涛,李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1517号原告:刘占全,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杨涛,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李铭,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刘占全与被告杨涛、李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刘占全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占全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铭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全撤回对被告李铭的起诉。审判长  李书文审判员  刘淑霞审判员  陈怡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雪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