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占全与被告杨涛、李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全,杨涛,李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1517号原告:刘占全,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杨涛,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李铭,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刘占全与被告杨涛、李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刘占全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占全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铭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全撤回对被告李铭的起诉。审判长 李书文审判员 刘淑霞审判员 陈怡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雪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