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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杨文徐与宜兴市东一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徐,宜兴市东一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民初2530号 原告杨文徐,男,197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代理人陈懿,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东一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一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美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827317656130。 法定代表人邹全明,东一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文斌,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徐与被告东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一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文徐申请撤回对被告东一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文徐撤回对被告宜兴市东一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5元(已减半收取),由杨文徐负担。 审判员  史伟中 二○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渊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