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投资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投资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77号申请人:天津滨海投资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烟台道15号。法定代表人:刘冬燕,经理。被申请人: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2号国际发展大厦21层座。法定代表人:刘春晓,董事长。申请人天津滨海投资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滨海投资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37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37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王福元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