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梁利霞与荣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利霞,荣红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518号原告:梁利霞,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荣红兵,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梁利霞与被告荣红兵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利霞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原告梁利霞负担。代审判员 任东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禹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