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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梁利霞与荣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利霞,荣红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518号原告:梁利霞,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荣红兵,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梁利霞与被告荣红兵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利霞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原告梁利霞负担。代审判员  任东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禹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