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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尹博与高洪蕊、沈阳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博,高洪蕊,沈阳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471号原告:尹博。被告:高洪蕊。被告:沈阳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原告尹博与被告高洪蕊、沈阳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中��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立忠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11174.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1300元、误工费1860元、护理费1322.36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依法赔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9日6时50分,在大东区望花南街,被告高洪蕊驾驶辽AEQ8**号车辆侧滑与案外人鄂艳洪驾驶辽AD28**号车辆相撞后,致其撞案外人王思权驾驶辽A1NB**号车辆,后辽A1NB**号车辆又与原告驾驶的辽AEP7**号车辆相撞,致使原告受伤。该交通事��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大队事故事书认定,被告高洪蕊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后原告被送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治疗。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尹博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错列被告,致使被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立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