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扈志亮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志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610号原告:扈志亮,男,1981年12月17日,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大学西路1077号。负责人:孙春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龙,该公司职工。原告扈志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扈志亮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扈志亮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扈志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扈志亮承担。审判员  范世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路前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