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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民终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黄希萍与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终2106号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对上诉人黄希萍因与被上诉人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闽03民终210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第6页第四-五行、第九行出现的“2013年6月20日”均补正为“2014年1月20日”;二、第6页第十一行出现的“2013年8月19日”补正为“2014年3月21日”;三、第6页第十三行出现的“2013年9月18日”补正为“2014年4月20日”;四、第8页第二-三行出现的“2013年11月19日”补正为“2014年6月21日”。审 判 长  黄珊珊审 判 员  陈利强代理审判员  许秋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翁丽芬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