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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军与戴世祥、富蕴县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戴世祥,富蕴县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2民初117号原告:刘军,男,199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广东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尔曼·热阿合木,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世祥,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在福海监狱服刑。被告:富蕴县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法定代表人:于仁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安,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军与被告戴世祥、富蕴县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刘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军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出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审判员  郑见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卢瑶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