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5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显良、曹国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良,曹国付,徐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显良,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益敏,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国付,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徐志红,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射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显良与被执行人曹国付、徐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国付、徐志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显良执行款8065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曹国付、徐志红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舒 杰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林文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