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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63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被执行人:刘某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6)吉01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澜涛银行存款人民币55039.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 周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