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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与陈金烂物业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陈金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1093号原告: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涵西高林街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068795524U。负责人:郭恒盛。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连,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莆田市涵江区,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陈金烂,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住莆田市荔城区。原告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与被告陈金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以其与陈金烂双方在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陈金烂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丽勇人民陪审员  翁志红人民陪审员  郭丽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蒋永珍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