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江西满耀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江西满耀实业有限公司,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江西满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徐明,男,198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申请江西满耀实业有限公司、徐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满耀实业有限公司、徐明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案款179163.08元,承担执行费2587.4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79163.0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满耀实业有限公司;徐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04执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万晶晶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浩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