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02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学金与王淑娟、王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金,王淑娟,王全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308号原告:赵学金,男,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王淑娟,女,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王全成,男,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金诉被告王淑娟、王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金经本院依法通知,没有在指定期间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学金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