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颜光与李洪达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光,李洪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791号申请执行人颜光。被执行人李洪达。申请执行人颜光与被执行人李洪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字9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颜光于2017年4月5日因被执行人李洪达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提出中止申请,要求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字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