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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颜光与李洪达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光,李洪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791号申请执行人颜光。被执行人李洪达。申请执行人颜光与被执行人李洪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字9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颜光于2017年4月5日因被执行人李洪达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提出中止申请,要求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字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