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朝阳与栾哈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阳,栾哈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512号申请执行人:李朝阳,1963年10月12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栾哈斯,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达来诺日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朝阳与栾哈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李朝阳申请撤回对栾哈斯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25执25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