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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江苏贝尔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中电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博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中电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贝尔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博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天伟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永高水暖批发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中电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晨新村晨新路。法定代表人:李永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贝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城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何德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聪,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婷,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实���律师。原审被告:苏州博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民营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杨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张家港市天伟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悦来村。法定代表人:刘汉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永高水暖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锦绣花苑2幢107室。经营者:金贞莲,女,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上诉人张家港市中电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贝尔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博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天伟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永高水暖批发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4829号民事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港市中电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家港市中电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港市中电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上诉人张家港市中电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冰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