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江孝平与醴陵市安顺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孝平,醴陵市安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28号原告:江孝平,男,汉族,1965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醴陵市安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西山街道办事处五里墩村五里墩组21号。法定代表人:易建兵。原告江孝平与被告醴陵市安顺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孝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孝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孝平撤诉。审 判 长 彭建爱代理审判员 陈 政人民陪审员 言琳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汪礼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