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芳与被执行人罗治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罗治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572号申请执行人:李芳,女,汉族,1983年1月17日出生,住溆浦县。被执行人:罗治洋,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芳与被执行人罗治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4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75元及执行费47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查询反馈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吴世庚审 判 员 刘继刚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光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