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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保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刑初15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保健,男,1968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因犯贪污罪于2006年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8月21日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03月0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0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保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07月11日21时50分,被告人李保健酒后驾驶一辆颐达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豫Q×××××,从汝南县城沿梁祝镇至和孝镇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汝南县梁祝镇吴营村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保健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70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李保健于2017年03月08日到汝南县公安局常兴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保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揭素勤的陈述,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2005)汝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投案自首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保健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保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保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03月08日起至2017年04月0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左龙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乔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