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2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姚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姚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刑初1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雷,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固安县。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辛永波,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害人沈某,女,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延寿县,住固安县。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雷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艳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雷及辩护人辛永波、被害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4月份至2015年7月份,被告人姚雷通过与沈某谈某方式接近沈某并与其同居,获取其信任后,姚雷以搞工程、还借款等理由多次向沈某借款,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60余万元。骗得款用于其还债及挥霍。(二)2015年3月份至2016年1月份,姚雷通过与陈某处对象的方式接近陈某,获取其信任后,姚雷以自己公司员工受伤需要赔偿及搞工程需要钱摆平事情为由多次向陈某借款,骗取陈某人民币13万余元。骗得款用于其还债及挥霍。(三)2015年年初至2016年3月份,姚雷在吉林省德惠市博源洪都洗浴认识了被害人王某,后通过与王某处对象的方式接近王某,获取其信任后姚雷对王某谎称在北京有厂子,需要钱购买发票后才能拿到支票等为由,多次骗取王某钱财,共计7万余元。骗得款用于其还债及挥霍。对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要求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姚雷辩解称在沈某交往时主动告知自己的婚姻状况、孔雀城别墅产权及债务情况,同居期间沈某主动出钱帮助还债,在吵架分手后自己写下借据并五次履行还款义务,与沈某分手后才和她人交往,与沈某只是民间借贷纠纷。对诈骗陈某、王某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事后偿还陈某2.6万元。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曾为沈某出具借条并偿还11万元,应当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扣除属于民事纠纷的款项后,被告人姚雷诈骗数额应属于“数额巨大”范围。另外,姚雷支付谢某的40万车辆抵押款、其为山东拉土方运作的款项以及陈某的13000元借款应属民事纠纷。被害人沈某的意见是:被告人姚雷和我谎称已离婚,与我同居,骗取我55万元,要求返还。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4月份至2015年7月份,被告人姚雷谎称已离婚,通过与沈某谈某方式接近沈某并与其同居,取得沈某信任后,姚雷以搞工程、赎车、还借款等理由多次向沈某借款,并将被害人沈某的首饰典当款1万元取走未还。后返还11万元,最终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52万元。骗得款用于其还债及挥霍。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姚雷的供述:2015年3月份和沈某认识,后来确定了恋爱关系,我欠沈某的钱都是我俩谈某期间跟她借的。第一次是2015年4月初,赎抵押给谢广华的车,向沈某借钱。她在固安县农业银行向谢广华转账107000元钱。第二次是2015年4月中旬我在山东要用钱,沈某从她银行卡给我转账9万元钱。第三次向沈某借17万元,沈某给我转账。剩下几次都是拿的小数额的,包括我跟沈某去沈某舅舅家借过几次共计9万元,我妈跟沈某借过4万元,其中有23000元在我手里没给我妈。另外我们一起去北京京荣典当行典当我俩的首饰,我拿到典当款10000元。其中还车贷跟沈某借的7500元,还有几次记不清楚了。后来偿还过沈某11万多元,还欠沈某五十万零七千元,再加上她典当物品的实际金额。从沈某那拿到的钱都用于我还债和消费支出了。2、被害人沈某的陈述:2015年4月份我在固安县皇朝KTV上班期间认识的姚雷,当时他说已经离婚,我俩就谈某并且同居了。没几天他跟我要钱去赎回抵押给谢广华的汽车,我把107000元钱通过ATM机转给谢广华。几天后,姚雷说他在山东汶上县包了拉土方的活,出了事情需要用钱摆平,他陆续跟我要了十几万。2015年6月份,姚雷以承包北京一个风力发电工程、在天津嘉业投资公司做投资、在外面欠高利贷等理由,继续从我手里拿钱。还有我弟弟沈玉龙给姚雷转帐3万元。他共骗我约62万元。另外我的金银首饰也被姚雷在北京金融典当行当了,所当的钱被他拿走了。后来才知道姚雷跟我说的好多事情都是假的,姚雷没有离婚。7月18日姚雷在我追要下,打下借条,后退还11万元,算上首饰款还差我55万元。3、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我身份证上写的是谢某,平时认识我的人都叫我谢广华。2015年2月份,姚雷因为欠我12万元钱,把自己的迈腾汽车抵押给我。姚雷跟我抵押并赎回三四次车。4、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流水两页证实2015年4月8日至7月19日沈某的账户流水信息。5、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流水证实2015年4月16日沈玉龙分两次向姚雷转账2万元和1万元。6、姚雷的银行卡交易流水证实,从2015年3月1日至8月4日姚雷的银行转账收入情况。7、被害人沈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指认出与姚雷同居时位于固安孔雀城的别墅。8、房产业主身份证明证实,宋焕春为永定河孔雀城佳园3.1期6263101的业主。9、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证实,沈某与姚雷交往期间的经济往来、沈某与梁娟核实被告人姚雷的情况。10、当票证实,沈某在北京京融典当行典当首饰,典当款为10000元。11、被害人沈某提供的由被告人姚雷出具的二张借条。证实2015年7月18日姚雷写下借据,内容为“因资金周转向沈某借款人民币620000.00元”、“今日借沈某人民币40000.00元,当铺抵压手饰,物品归还价值40000元此借条将不生效。如物品归还将不再付款。”(二)2015年3月份姚雷对陈某(女,1985年8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谎称没结婚,至2016年1月份,其通过处对象的方式获取陈某的信任。姚雷以自己公司员工受伤需要赔偿及搞工程需要钱摆平事情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共计13.5万元。骗得款用于其还债及挥霍。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姚雷的供述:2015年5月份的时候,我联系陈某,说我在山东有个拉土方的活赔钱了,想跟她借13000块钱,当时陈某就给了。7月份,我和陈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我跟陈某说要娶她,以拉土方赔钱为由先后从陈某手里拿了10万块钱左右。12月份就不和陈某联系了。从陈某那拿的钱都用于我还债和消费支出了。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2014年11月份认识了姚雷。2015年3月份他总是照顾我,而且说他没有结婚,我俩就在一起了。2015年5月份,因他的员工受伤需要赔偿,跟我借13000元;在山东汶上县拉土方出了事情需要摆平,陆续跟我借钱;其他的钱还有转到姚雷妈妈曹某的卡上的,姚雷一共从我手里骗走13.5万元。2016年1月份姚雷联系不上了。3、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条、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证实陈某向姚雷转账存款情况;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流水账单证实陈某的转账记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交易流水账单证实陈某向姚雷的转账情况,陈某向曹某的转账情况,姚雷向陈某的转账情况。4、借条证实,姚雷因资金周转借陈某人民币13000元于2015年5月8日前归还,落款日期为2015年5月1日。5、姚雷的银行卡交易流水证实,从2015年3月1日至8月4日姚雷的银行转账收入情况。(三)2016年1月份至2016年3月份,姚雷通过处对象的方式接近王某(女,1990年1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获取其信任后姚雷对王某谎称在北京有厂子、需要钱购买发票后才能拿到支票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钱财,共计7万元。骗得款用于其还债及挥霍。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姚雷的供述:2016年1月份我到吉林德惠博源弘都洗浴找到王某,问她有没有对象,之后我俩就确定了对象关系。我对王某谎称我买发票需要用钱,骗取王某人民币7万元。每次都是王某把钱存到她之前用她身份证给我办的一张建设银行的卡里。从王某那拿到的钱,用于我还债和消费支出了。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5年除夕,姚雷说要还贷款向我借了5000元钱,我是通过建设银行ATM机给他卡里转账。2016年1月份,姚雷说想和我处对象并称要给我买楼、买路虎车。后又以在北京找人买发票和给别人送礼为由骗取我钱财,前后共计70000元。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听王某说,姚雷因为开发票的事从王某手里拿了7万多元,而且找不到姚雷。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份分三次借给王某4200元,当时王某说她对象姚雷开发票要借钱,后来偿还我了。知道王某被姚雷骗了7万多元。姚雷说他在北京有自己的工厂,在北京有别墅,和松下灯具有合作。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份其借给王某10000元用于姚雷要开发票,姚雷说他自己是开厂子、做灯具,有别墅有汽车。另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认定的证据:1、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实,姚雷与梁娟于2015年11月1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不清楚姚雷最近几年是否开过公司。姚雷说干工程要上税用钱,我不知道他在哪里干工程。3、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姚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自己婚姻或经济等真实状况,以与被害人谈某方式取得对方信任,后虚构干工程需要周转资金、赔偿公司受伤员工、买发票需要钱等事实,以借款的名义实施诈骗。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欺骗沈某、两人之间是民间借贷纠纷,经查被告人姚雷对被害人沈某隐瞒了实情,利用被害人对其经济实力的盲目信任和恋爱同居的单纯依赖,编造理由骗取巨额金钱用于还债及开销,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对被告人姚雷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害人沈某出具的姚雷借其4万元的借条,被告人、被害人均认可典当物中有被告人物品,且庭审中被告人只认可首饰典当款,无其他证据证明4万元系被告人所用且有1万元典当票据在案佐证,故对此借条中1万元典当款本院予以认定,其余款项不予认定。被告人姚雷辩解事后偿还被害人陈某2.6万元,无证据证实且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26年5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追缴被告人姚雷违法所得人民币52万元退赔给被害人沈某,追缴被告人姚雷违法所得人民币13.5万元退赔给被害人陈漫,追缴被告人姚雷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退赔给被害人王金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肖忠波人民陪审员 曹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覃丽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