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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敏莉诉被告陕西安途投资有限公司、陕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敏莉,陕西安途投资有限公司,陕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60号原告胡敏莉,女,汉族,1986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竹敏,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芮,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安途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敏莉诉被告陕西安途投资有限公司、陕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敏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41元,减半后347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蒲婷婷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人民陪审员  李武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甜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