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云华与闫喜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华,闫喜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269号原告:王云华,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头道镇团结村*组,现住和龙市。被告:闫喜福,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向阳镇鱼亮子村,现住和龙市。王云华与闫喜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王云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计101元,由王云华负担。审判员 吴龙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朴美玉—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