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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云华与闫喜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华,闫喜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269号原告:王云华,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头道镇团结村*组,现住和龙市。被告:闫喜福,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向阳镇鱼亮子村,现住和龙市。王云华与闫喜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王云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计101元,由王云华负担。审判员  吴龙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朴美玉—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