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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宋继林与李露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继林,李露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宋继林。被执行人:李露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继林与被执行人李露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将被执行人李露阳在山西阳城阳泰集团宇昌煤业有限公司的工资、奖金等收入14765元扣划至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14648元,交纳执行款117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初1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利峰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