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易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84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虎形山居委会花果山居民区。被执行人易某某,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洪家洲居委会*组***号。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易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易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某自愿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184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易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