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5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文华与张小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华,张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5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华,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小龙,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文华与被执行人张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小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文华发现被执行人张小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敏审判员 谭毅霞审判员 谭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曾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