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战胜诉杜福珍、隋典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战胜,杜福珍,隋典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08号原告:杨战胜,男,土家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被告:杜福珍,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锦绣天景。委托代理人:王德源,吉林檀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典周,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王德源,吉林檀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战胜与被告杜福珍、隋典周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同年4月6日,原告杨战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战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战胜负担。审判长 金 贤审判员 崔 麟审判员 许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白雪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