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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陈家锐与熊巧萍、董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锐,熊巧萍,董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1488号原告:陈家锐,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斌,福建臻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巧萍,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董旭,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陈家锐与被告熊巧萍、董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陈家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家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吴志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鲍玢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