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玲与洞口县橘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舒立新、余香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洞口县橘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舒立新,余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王玲,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洞口县。委托代理人胡扬斌,男,194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执行人洞口县橘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大正街595号。法定代表人舒立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舒立新,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余香平,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王玲与被执行人洞口县橘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舒立新、余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贤朝审判员 杨恢喜审判员 李同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