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韩芳与孙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芳,孙传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220号原告:韩芳,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禹城市。被告:孙传刚,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芳与被告孙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芳的申请符合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传刚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其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劲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