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4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47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现羁押于广东省清远监狱。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66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杨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杨某某在得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100栋×单元1楼1号房屋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后即向该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该院认为,该房屋应先行依法析产后,才可再根据确定份额情况进行处置。并裁定中止拍卖刘某某所有的该房屋中所占的产权份额。杨某某在审理中向本院提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执异议字第420号执行裁定书一份。刘某某未作辩解。杨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确认杨某某对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100栋×单元1���1号房屋享有所有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100栋×单元1楼1号住宅房屋于2003年5月26日登记于杨某某名下,登记原因为私产买卖(交易),后于2011年11月11日发生变更登记,登记原因为增添共有人,所有权人变更为杨某某与刘某某,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根据房屋信息摘要3载明的相关内容,该房屋于2014年12月2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限制登记文号为(2014)穗中法执字第2457号。而刘某某于2014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现在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一审法院认为,讼争房屋现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限制登记尚未解除,该案件尚在执行程序中,不宜对其权属径行作出处理。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案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100栋×单元1楼1号房屋虽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但该查封所涉及的债务属于刘某某的个人债务,而该房屋系刘某某与杨某某共同共有,双方对该房屋所占份额尚未明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中止拍卖刘某某所有的该房屋中所占的产权份额,认为该房屋应先行依法析产后,才可再根据确定份额情况进行处置。现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对该房屋所占的份额,法院依法对此予以确认后,更方便刘某某案件的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件尚在执行程序中,不宜对其权属径行作出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662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晗审判员 周 岷审判员 胡炀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戴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