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郭存礼、武汉新荣基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存礼,武汉新荣基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谭益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存礼,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杰,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新荣基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09号6C。负责人:卢文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哲,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谭益千,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上诉人郭存礼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新荣基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原审第三人谭益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5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郭存礼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郭存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存礼撤回上诉。一审���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郭存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纪赐进审判员 许向毅审判员 张南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仁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