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集帆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集帆,李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81执867号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文君,男,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邓集帆,男,1965年7月23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立云,女,1967年9月2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邓集帆、李立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武法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邓集帆、李立云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邓集帆、李立云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时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法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唐 剑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常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