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国明因对松原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国明,松原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财保2号申请人陈国明,男。被申请人松原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韬,系总经理。申请人陈国明因与被申请人松原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国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的准确信息,并自愿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国明撤回保全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国明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本院退还陈国明。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