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民终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伍亭富、黄锦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亭富,黄锦莹,李海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伍亭富,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锦莹,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审被告:李海萍,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上诉人伍亭富因与被上诉人黄锦莹、原审被告李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5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3月30日,伍亭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伍亭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554.56元,减半收取777.28元,由上诉人伍亭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海审 判 员 刘邦中代理审判员 罗晓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