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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终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伍亭富、黄锦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亭富,黄锦莹,李海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伍亭富,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锦莹,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审被告:李海萍,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上诉人伍亭富因与被上诉人黄锦莹、原审被告李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5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3月30日,伍亭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伍亭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554.56元,减半收取777.28元,由上诉人伍亭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海审 判 员  刘邦中代理审判员  罗晓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