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肇州县恒兴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庆庆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州县恒兴供热有限公司,大庆庆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肇州县恒兴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州镇。法定代表人:李树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庆庆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州镇。法定代表人:李仁,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肇州县恒兴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庆庆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暂不需要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