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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李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李某1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352号原告:赵某,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1,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身份证号×××。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李某1,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身份证号×××。原告赵某与被李某、李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李某1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李某、李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姜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