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4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清与被告高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清,高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266号原告:张玉清,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住址铁岭市清河区繁荣路富民巷征稽所2-1-3。被告:高鹏,男,1975年8月8日出生,住址铁岭市清河区临溪左岸1号楼7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清与被告高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