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洪勤与诸城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勤,诸城市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1963号原告:李洪勤,男,195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诸城市中医医院,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1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勤与被告诸城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邬铭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