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彭绍新申请强制执行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绍新,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彭绍新,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彭绍新,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彭绍新,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85号申请执行人彭绍新,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组织机构代码:752341422。法定代表人:练斌,该公司董事长。彭绍新与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彭绍新经济补偿金40465.56、诉讼费5元,合计40470.56元。因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彭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 评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王丁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