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任国星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星
案由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5刑初3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国星,男,1982年10月12日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冠县畜牧局检疫员,住冠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9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国星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海生、韩月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国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国星在任冠县畜牧局驻冠县六合食品有限公司检疫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1年12月29日、2012年1月3日,在进行动物检疫过程中徇私舞弊,在未现场检疫的情况下,将空白检疫合格证交由没有检疫资格的白宁蕾代为填写,伪造12份检疫结果,致使检疫申报人外运的禽类产品摆脱相关部门的监控,给动物疫情的控制和人们的食品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国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国星身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多次让他人代开检疫合格证明、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给食品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其行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任国星庭审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深刻,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国星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樊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国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