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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吴月丽申请王景奇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月丽,王景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2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吴月丽,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被执行人王景奇,男,195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月丽与被执行人王景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黑1222民督46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月丽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查,被执行人王景奇无金钱给付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月丽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凤 民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赫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