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690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启东市丰茂商贸有限公司、启东申龙泰富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市丰茂商贸有限公司,启东申龙泰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690号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紫薇三村170号。法定代表人:茅雪群,该公司经理。被告:启东市丰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西路1668号申港城大卖场。法定代表人:陈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奚佳蓓,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申龙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申港城别墅67号。法定代表人:徐勤飞,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华,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丰茂商贸有限公司、启东申龙泰富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62元,依法减半收取54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