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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子郡、张芳、李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子郡,张芳,李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28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子郡,男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化东,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芳,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楠,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上诉人张子郡因与被上诉人张芳、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12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子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要求张芳、李楠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事实与理由:自2014年7月21日起,张芳、李楠从张子郡处借款80万元用于放贷营利,承诺每月2%利息。李楠辩称,我已经替张芳把本金和利息给张子郡了,同意原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张芳未出具书面答辩意见。张子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张芳、李楠支付4万元;2、要求张芳、李楠给付利息29,467元;3、诉讼费由张芳、李楠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7月21日起,张芳、李楠从张子郡处借得80万元用于放贷盈利,承诺给张子郡月息2%作为利息收益,从2015年7月利息停止,至今一年多时间里,经多次讨要,张芳、李楠以各种理由推托,承诺过多次给钱,都言而无信,不能兑现,截至今日尚欠本金4万元未归还及利息29,467元未给,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子郡与张芳、李楠于2014年7月21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至2016年5月11日,还欠张子郡肆万元整。现因张子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芳、李楠为张子郡出具的借款协议,证明双方借款事实的存在,张芳、李楠应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故对张子郡要求张芳、李楠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款协议上多次对数额勾抹,在最初约定利息后,多次还款,未能体现利息是否给付,且最初约定利息表格对应的借款数额均被勾掉,应视为约定不明,故对张子郡要求偿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张芳、李楠虽提供了案外人常青、张宁出具的公证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产转让合同等证据,但均无张子郡签字,不能证明案外人与张子郡存在借贷关系。张芳、李楠要求张子郡承担的损失与该案无关,应另行主张。一审法院判决:一、张芳、李楠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张子郡借款4万元;二、驳回张子郡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计770元,由张子郡负担370元,张芳、李楠负担400元。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芳、李楠为张子郡出具的借款协议,可以认定为张子郡将资金出借给张芳、李楠,故张芳、李楠应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关于张子郡主张偿还利息的问题,因双方在借款协议上多次对数额进行勾抹,在最初约定利息后,多次还款,未能体现利息是否给付,且最初约定利息表格对应的借款数额均被勾掉,应视为双方约定不明,故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张子郡主张张芳、李楠偿还4万借款予支持,而对张子郡主张利息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张子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张子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姜元科审判员  郭 净审判员  范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 赫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