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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执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喀喇沁旗盛农合作社、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喀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118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4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喀某,住喀喇沁旗乃林镇他卜营子村。被执行人:梁某,女,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申请执行喀某、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兴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