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03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胡世斌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胡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被执行人:胡世斌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胡世斌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胡世斌的辉腾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川FKE6**,车辆识别代号:WVWFE73D9D8003330)。2017年3月31日买受人张德荣以365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胡世斌的辉腾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川FKE6**,车辆识别代号:WVWFE73D9D8003330)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张德荣(身��证号:350582199411263570)所有。该车辆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张德荣。二、买受人张德荣(身份证号:350582199411263570)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