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徐明华与吴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华,吴建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820号原告徐明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华原告徐明华与被告吴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徐明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华撤回对被告吴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90.00元,由被告吴建华承担。审判员 孟庆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杜东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