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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徐明华与吴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华,吴建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820号原告徐明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华原告徐明华与被告吴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徐明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华撤回对被告吴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90.00元,由被告吴建华承担。审判员  孟庆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杜东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