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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金怀宏与张文海、查才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怀宏,张文海,查才圣,寿县南天门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851号原告:金怀宏,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如军,××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海,男,1979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惠,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中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查才圣,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寿县南天门油脂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寿县三觉镇瓦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746751310P。法定代表人:王兆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献武,该公司职工。原告金怀宏与被告张文海、查才圣、寿县南天门油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金怀宏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怀宏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怀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金怀宏负担。审判员  赵前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霍前程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