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卢勇与黄少平、谢仕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勇,黄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卢勇,男,1985年12月8日,壮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黄少平,女,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鸣县,;谢仕孟,男,1979年2月1日出生,壮族,住武鸣县。本院在执行(2016)桂0122执672号案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黄少平、谢仕孟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