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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蒋旱澍与王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旱澍,王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蒋旱澍,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伯荣,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本院在执行蒋旱澍与王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陕0103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伯荣在陕西本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享有80%股权出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伯荣在陕西本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享有的80%股权出资。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